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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告:没有证书的会计人将被淘汰!
浏览次数:1979次 发布日期:2018-10-27

财政部突然发声!没有证书的会计人将被淘汰!人民日报:这些人评职称将被“一票否决”!

突发重磅!刚刚不久,财政部发布《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知!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份通知中提到:会计人要通过考证,拿下证书,及参加继续教育,来证明自己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这是财政部首次明确会计证书的重要价值!传递出一个重大信号:没有证书的会计人将面临被淘汰的风险!会计人要加油考证了!
 
与此同时,人民日报昨日在微信客户端,转载工人日报记者报道发布消息称:多地职称评定又出新规!评选人出现一些道德品质问题,将被一票否决!看来会计诚信建设又要迈上新台阶了!
1
财政部发布《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文末可见意见稿全文。
 
2
关于此通知的解读
 
通过研读此次通知,我们可以抓取到3个要点:
 
1.财政部首次明确:会计人员专业能力必须以证书为依据
 
草案第4条规定,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需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相关专业资格资质证书,或持有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或相关专业学历(学位)证书,且持续参加继续教育的,表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划重点:本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必须要有证书,才能证明自身的专业能力。
 
以后除非是会计专业毕业,想当会计,不考会计职称证书可没法上岗!
 
所以以为会计从业证取消以后就不用考会计证的人,这回可长点心吧!小智温馨提醒:2019年初级还有2个月就要开始报名了哦!初级职称9月新班开课。
 
2.继续教育重要性提升至新高度:不参加继续教育,官方不承认你的证书
 
同样是草案第4条,明确要求继续教育,作为每一位会计人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证明。
 
总而言之,以后继续教育更加严格了,重要性不言而喻!
 
其实在之前的新会计法就有明确要求,从事会计工作将再不需要会计证,会计法将必须的从业证改为是否具备专业能力,看似从事会计行业再也不需要什么证书了,实际上呢?
 
 
 3.会计人员黑名单范围扩大,处罚力度加重了!
 
根据第七条中,第(十)条,我们可以看到:会计一旦有某些行为,虽然尚未构成犯罪,单位5年内也不得任用。侧面反映了:会计人员黑名单范围扩大,处罚力度加重了。
 
 资料拓展 
 
8月8日,财政部会计司司长高一斌在“会计人员管理政策培训班”上透露,下一步将联合相关政府部门,研究制定严重失信会计人员联合惩戒备忘录,建立会计人员严重失信黑名单和讲诚信红名单。此消息一出整个财会圈震动不已!
 
黑名单享受什么"待遇"呢?
 
今年4月份财政部财会〔2018〕9号文中强调,将建立严重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制度。将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作为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列入“黑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对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实施约束和惩戒。
 
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职称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资格资质审查过程中,对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于严重失信会计人员,依法取消其已经取得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支持用人单位根据会计人员失信的具体情况,对其进行降职撤职或解聘。
 
新公布的《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中,对会计人员黑名单的处罚范围进一步扩大,以后会计人可要更加小心了!
 
 
3
 
人民日报、工人日报:

职称评定又出新规!

这些人将被“一票否决”!

 
昨日,人民日报转载工人日报发布的消息称:职称评定又出新规,多地明确:对这些行为零容忍,我们一起来看下。
 
多地明确:对这些行为零容忍
 
甘肃省近日出台《关于按系列(专业)修订或制定我省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指导意见》,提出师德、医德等道德品质考核不合格者,3年内不得参评职称。
 
同时,对师德、医德等道德品质考核实行“零容忍”,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称职)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申报造假一票否决,对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上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意见突出“评以适用、以用促评”,力求解决职称评和聘“两张皮”的现象,把品德放在职称评价的首位,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据悉,改革将惠及上海270多万名专业技术人才。
 
今年2月,北京印发《北京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要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教育教学人才评价以教书育人为重要内容,对师德素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卫生技术人才评价以临床实践为重要内容,对医德医风、科研教学、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北京、贵州、天津等地也明确提出,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我们从这份信息中可以看到:涉及职称评定,首要考核的道德品质考核,对于那些弄虚作假、暗箱操作行为,国家部门将采取零容忍态度。不止医生、教师行业,包括会计行业在内的很多行业都是如此。会计这方面,结合财政部2018年发布的“会计'黑名单'”制度,以及今天本文提到的通知,都可以看出,这将是大势所趋。
 
这里就要再次提醒诸位考生:2018年中级考试就要来了,千万不要有“作弊”等动作。看到近期2018年初级考生的处罚了吧,特别严重的行为,将被记录到会计诚信档案,且长期有效。这部分人,如果将来想去评高级会计职称,估计都会遇到非常大的的困难~毕竟这可是一份被长期记录的诚信档案啊!
 
之前,人社部印发《关于在部分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目前未设置正高级的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现在,多地正在积极落实这项工作,比如,贵州在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同时,将适时取消个别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职称系列,整合职业属性相近的职称系列。
 
这些举动,破除了人才职称晋升天花板,让有能力的人有更好的追求和发展。当然,政策是红利的,会计人需要牢记的则是:守住职业底线啊!
 
总结:顺应时代,继续学习!
 
本次《会计人员管理办法》是顺应了自2017年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证之后行业的一系列变化所作出的调整,也是对之前会计人关心的会计证取消、会计继续教育等问题的进一步规范。
 
但是,结合管理办法及人民日报的信息,是不是又想吐槽会计人难,会计行业高危了呢?
 
可是,大家反过来想想,财政部多次颁布法律条文,为的是规范会计行业从业标准,给每一位会计人有法可依的制度啊。
 
这次《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修改,对会计人来说,绝对是利好!大家赶紧传递给更多人知道吧~
 
 
附: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人员范围及其应具备的专业能力,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会计人员主要包括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信息分析应用;
 
  (八)会计监督;
 
  (九)会计档案保管;
 
  (十)其他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相关专业资格资质证书,或持有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或相关专业学历(学位)证书,且持续参加继续教育的,表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根据会计工作需要,自主任用(聘用)会计人员。
 
  单位任用(聘用)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应当符合《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单位对任用(聘用)的会计人员及其从业行为负责。
 
  第六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人员,单位在五年内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聘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有下列行为且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单位在五年内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的;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的。
 
  上述违法人员的行业禁入期限,自其违法行为被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管理需要设置会计岗位,明确会计人员职责权限。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管理机构)依法对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及其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会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指导督促会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的会员进行惩戒。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X月X日起施行。
 


来源:财政部、财会圈、人民日报、工人日报(记者:赵航 雷宇翔)
 
 
当今社会,
对会计人的要求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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