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用于简易方法计税的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注意】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销毁、拆除。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⑥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⑦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⑧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⑨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或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考情分析: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教材未把“营改增”与增值税当成一家人对待,我们不能厚此薄彼,2017年课程本部分内容依旧会打破教材结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计算与两大流转税结合密切,因此基础班课程将该项内容由第六章调整至本章。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销项税额
纳税额计算(★★★)【初级阶段只要求掌握基本计算】【大纲要求】掌握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1)销售额
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价外费用不包括下列项目(增、消合并):
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给购货方;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④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够级别: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有证据: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全上交:所收款项全额上交财政。
⑤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记忆提示】收税得讲理,交易中合理的代收款项,确实不是企业的收入,则不作为价外费用。
【注意】价外费用全部为价税合计金额,需进行价税分离。
(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必须掌握)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7%)或(1+13%)
【注意】题目出现以下说法则给出的金额为含税销售额:①含税销售额;②零售;③价外费用;④普通发票。
考情分析: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是初级经济法中的重中之重。初级经济法“七雄争霸”本章为王,持续5年的“增营内战”以增值税的全面胜利宣告结束,虽有善后事宜,亦无伤大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