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
1.一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
2.五级、六级伤残,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3.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链接】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规定给与其经济补偿。
【总结】医疗期、停工留薪期待遇
医疗期 |
停工留薪期 |
|
适用范围 |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 | 因工负伤 |
期间 | 根据累计工作年限及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 | 12个月+12个月 |
工资待遇 | 当地最低工资的80% | 不变 |
期满后未康复 | 支付经济补偿后可解除合同 | 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合同解除 | 支付经济补偿后可解除合同 | 1—4级不得解除;5、6级经本人提出可以解除;7—10级合同期满或经本人提出可以解除 |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工伤期间单位费用
工伤期间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特别规定
1.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2.因工致残享受伤残津贴的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改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追偿。
4.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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