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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本培训提示税局严查:你做的工资表可能有涉税风险
浏览次数:2382次 发布日期:2018-12-06

智本培训提示税局严查:你做的工资表可能有涉税风险!

工资表是会计的日常工作之一,但是随着各项政策的更新和换代,工资表也越做越提心吊胆,不为别的,因为你做的工资表可能存在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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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个税计算是否正确


重点检查工资表中代扣的个税金额是否依法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是否存在人为计算错误、故意少交个税的情况。


2人员是否真实


重点检查工资表上的员工是否属于公司真实的人员,是否存在虚列名册、假发工资现象。


3工资是否合理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4是否申报了个税


重点检查企业工资表上的人员是否均在金税三期个税申报系统中依法申报了“工资薪金”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5是否存在两处以上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个人取得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应固定一处单位,携带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发放工资、薪金的合同及发放证明,于每月15日前,自行向固定好的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6是否存在已经离职人员未删除信息


重点检查企业工资表中是否还存在人员已经离职、甚至已经死亡等,但是仍然申报个税,未及时删除这些人员的信息的现象。


7适用税目是否正确


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在计算个税的时候是否故意把“工资薪金”项目转换为“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把高税率项目转为低税率项目,造成少申报个税。


8年终奖计税方法是否正确


对于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采取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计税办法。


注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9免税所得是否合法


重点检查工资表中的免征个税的所得项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如免征个税的健康商业保险是否符合条件、通讯补贴免征个税是否符合标准等。


10工资再用这些手法逃避个税行不通了,别再违法了


1、会计在申报个税时要重点检查工资表上的员工是否属于公司真实的人员,是否存在虚列名册、假发工资现象;


2、工资表中是否还存在人员已经离职,仍然申报个税,未及时删除这些人员的信息的现象;


3、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很多企业为了少缴个税,工人的工资跟实发的不一样,申报个税的工资低于申报基数,为了少缴个税。


4、借用别人的身份证信息用于列工资抵费用。部分企业员工通过超市、商场等购物发票、小票等凭据报销费用,冲抵工资薪金收入;或通过燃油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办公电话通讯费等办公类费用的报销冲抵工资薪金收入,现在发票管理越来越严格,一不注意被查,不光偷逃个税,还有虚开发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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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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